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青财税[]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同意我市阶段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按照省政府文件实施日我市的标准执行。

  二、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税额标准执行;四市(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县(市)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年11月9日

附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号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济宁、威海、德州、聊城、菏泽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使用税税额标准,自年1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施行。

附件:济南等10市部分土地城镇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年10月24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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