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的完善

——兼议《食品安全法》第23条

姚国艳

内容摘要: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是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是对国际成功食品安全治理经验的借鉴,也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社会共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这一制度的落实还需要更为完备的规范设计,更为积极的实践探索。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践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内涵,丰富风险交流的内容;二是扩大风险交流主体,赋予不同主体平等的交流地位;三是注重风险交流的及时性,突出交流方法的针对性;四是强调风险交流的互动性;五是充分发挥媒体在风险交流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食品;风险;风险交流;风险认知

前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真正关系国计民生的“天大”的事情。年,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这部法律实施后,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形势并没有明显好转,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不断刺激人民群众敏感脆弱的神经。为了最大程度地依法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立法机关于年启动了《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并于年4月24日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其实,食品安全问题并非我国特有的问题,而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因而,食品安全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最有可能引起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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