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皖政〔〕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稳岗补贴等将继续执行至年底。

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

停止执行

年,我省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5号),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各统筹地区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失业和生育保险费率,一般降幅为30%。此后,此政策一直延续执行。

通知明确,该政策自年起停止执行。

稳岗补贴

将继续执行至年底

《意见》规定,可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当期基金收支结余额的30%。

同时,对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市、县(市、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在省内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元职业介绍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通知明确,关于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到年底,并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新的政策要求进行完善。并且,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由市级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和享受补贴企业数量自行确定,最高不超过50%)确定稳岗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原则上,各市每年用于岗位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征收失业保险费的50%。

省两部门要求,各地应建立享受岗位补贴政策企业违反不裁员承诺时补贴资金追回机制,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记者:储继明)

信息来源:颍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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