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号令)、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1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规范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统计局公布年度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年度合肥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现行的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元执行。 二、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三、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自年7月起,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52元/月。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年8月1日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anhuishengzx.com/ahlt/1252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