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点击上方蓝色"临泉在线"↑快速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倡导生态、文明、绿色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阜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临泉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老环城坝以内”所合围区域。

  第五条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每两年重新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八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九条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宣传、住建、民政、教育、质监、工商、交通、旅游、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居民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

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不低于元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公安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举报查实不奖励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临庐产业园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单位考核。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临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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