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92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学生的关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由校国家奖助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副校级领导任副组长,其中分管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党委工作部、校长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学)部党总支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为确保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党委工作部: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宣传。

校长办公室: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活动场地、设备等保障工作。

监察审计处:负责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受理资助投诉、处理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同学成绩的审核。

学生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及其它资助评审及报送,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等工作。

各系(学)部: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国家奖助学金及其它资助金的初评与名单上报、受助(受奖)学生的教育引导等工作。

第四条各系(学)部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元,我校具体分为三档,即每生每年元、元和元3个档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当年国家政策为执行依据。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奖励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五年制高职学生为五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五年制高职学生为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五年制高职学生为四、五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批准的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系(学)部参评学生数分配奖励、资助名额。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助学金根据实际情况分等级评审,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每学年开学初,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各系(学)部提出申请,递交《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其它相关材料。

2.各系(学)部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各系(学)部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学)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和备案。

第六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对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和下拨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金额,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各系(学)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各系(学)部要切实加强对获奖和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引导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和收回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日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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