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婚姻家庭律师黄莉莉,为您提供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案例: 老人阳某和老伴,生有5个子女,因为家庭矛盾,他们的长子和长媳从年外出打工后,就再没赡养过老两口。年,老伴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母亲垫付了医疗费.4元。他们的长子和长媳既没出力,也没出钱,这对年老体弱也无经济来源的老两口,无奈之下,将他们的长子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每年应承担照顾父母的赡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案,并依法判决他们的长子承担赡养义务,每年应给父母赡养费每人元,并承担母亲的医疗费元。但是因为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判决儿媳不承担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儿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而赡养人的配偶仅负有协助义务。 儿媳、女婿具有继承权吗? 儿媳、女婿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儿媳、女婿也并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内。但从十二条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鼓励儿媳、女婿对配偶的父母进行赡养。 关爱老人,守住责任! 法律是最低层面的道德,子女不赡养老人不仅违背了传统的道德规范,同时也为法律所不容。很多老人囿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赡养问题,但是目前社会中不赡养老人的情况还是很多。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今后家庭的赡养难题会逐步显现,而社会应当通过提供公共福利和保障等多种方式,为家庭和社会赡养老人提供更多的支持。 另外,我们也应该通过增加宣传力度等多种途径,完善社会整体的道德建设,让更多的老人能够安度晚年。 来源:齐鲁法援在线法律小常识 更多婚姻家庭法律咨询,请拨打黄莉莉律师 :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 “安徽合肥律师黄莉莉”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智飞 黄莉莉律师,现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黄律师诚信、勤勉、敬业、细致。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扎实,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以期竭尽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同时也使其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得以实现。自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及各类型民商事案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支持、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经验,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黄律师也以自己诚信、勤勉、敬业的专业形象,在公、检、法系统及当事人中建立了良好的口碑。 社会职务:安徽个体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律师,常年受邀担任《安徽商报》、《市场星报》(原安徽市场报)、《江淮晨报》等平面媒体及电视媒体的律师点评嘉宾,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老百姓及各企、事业单位答疑解惑。 咨询、- 电子邮箱:hlllawyer . 联系白癜风预防根治白癜风用什么方法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anhuishengzx.com/ahlt/249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