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策咨询

-10-31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事相求:去年以来,由于房地产市场疲软,我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了暂时性的困难,欠缴一部分营业税。今年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时,对我公司欠缴的营业税不给税前扣除(仅就已缴纳的部分营业税税额给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营业税金是可以扣除的,并没有规定欠缴的营业税不得税前扣除。应该如何处理请领导给予明示,谢谢!

回复内容:

税务部门处理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所指的是“发生.....合理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部门:安徽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答复时间:-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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