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闻出版广电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全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规划等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各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过本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下列新闻出版广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法制机构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

(五)涉及规划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决定;

(六)查封、扣押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新闻出版广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将办理意见送交本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承办部门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部门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提请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部门入卷归档。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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