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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现将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年1月

因1月1日-3日元旦放假3天,因此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年2月

因2月7日-13日春节放假7天,因此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年4月

因4月2日—4日清明节放假3天,因此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年5月

因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因此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6日。

五、年6月

因6月9日-11日端午节放假3天,且18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6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六、年9月

因9月15日-17日中秋节放假3天,因此9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年10月

因10月1日-7日国庆节放假7天,且22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其他月份

年3月、7月、8月、11月、12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均截至当月15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期限为年5月31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纳税申报期限,如有临时调整将另行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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