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奸罪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第一个量刑幅度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对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校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非法拘禁罪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的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第一个量刑幅度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可以确定五年有期徒刑幅度为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增加一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抢劫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持械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六)盗窃罪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1、第一个量刑幅度 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的;或者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到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二年内三次盗窃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的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扒窃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九种情形之一(已确定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流窜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获得谅解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本罪第1-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七)诈骗罪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三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诈骗的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财物的,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问题 诈骗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八)抢夺罪 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符合本罪《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具有本罪司法解释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 6、需要说明问题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九)职务侵占罪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10%以下;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捐助、社会保险等专项款物的,或者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4)多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活动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需要说明问题 因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没有具体标准,经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函商沟通,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一万元,犯罪“数额巨大”起点为十万元,十年以上确定的数额起点为一百万元。 (十)敲诈勒索罪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符合本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点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至十二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具有本罪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敲诈勒索(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20%以下。 (2)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10%-50%;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十一)妨害公务罪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 (4)持械妨害公务的; (5)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点击白癜风医院拉萨哪家好治疗白癜风医院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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