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从业残疾职工名册及联系方式、就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户口本原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和伤残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按照分级审核原则,报所在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每年6月底前,市(区)、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单位核残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二、申报缴纳

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7月至12月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集中征收期。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符合免征条件或已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残保金,其申报的应缴金额为零。未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通过安徽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采取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时,应同时录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征收减免

(一)减免、缓缴政策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分级管理的审核原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减免缓缴手续。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减免或者缓缴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宣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以及上一年度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6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年01月0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年01月0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向地税机关申报的同时进行减免备案。

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仍需在保障金集中征收期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催报催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少申报、申报不缴纳或申报未足额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于集中征收期结束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传递逾期未申报缴纳残保金户型清册,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财政部门于3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反馈催报催缴情况,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催报催缴通知书征收保障金。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安徽省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7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保障金由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在肥省属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其他单位(含中央、外省市单位),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省内跨地区经营矿产类企业,独立核算的实行属地管理,非独立核算的由各矿产(集团)公司集中缴纳。

三、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五、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县按2:8比例分成。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同级国库。

六、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库时,列《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支出时,列《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残疾人事业”。

七、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联合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公告一次。

八、《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社〔〕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14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号)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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