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张万军

安徽一女子骑电动平衡车上路时摔倒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家属向平衡车生产厂家等相关公司提出了万元的索赔诉求。日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产厂家与女子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生产厂家向女子家属赔偿57万余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述判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判决书显示,年6月6日,当事人邓某利花元网购了一台飞特威品牌电动平衡车。4天后,邓某利在安徽宿州市埇桥区收到货物后进行了组装,并在住处进行了试驾。年6月11日下午3时许,邓某利驾驶该平衡车上路,行驶至宿州市某道路时突然摔到,造成身体受伤、平衡车损坏的后果。

邓某利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年6月14日,医院住院治疗,两天后死亡。

邓某利的家属随后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动平衡车的生产厂家——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特威公司)、电商、相关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万余元。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平衡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可见平衡车上路行驶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邓某利在收到货物进行组装后仅在住处试驾,即于次日驾驶该平衡车上路行驶,自己具有很大的过错。另外,由于平衡车属近年新出现的时尚潮流物品,有能力和资质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不多,法院多次寻找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发现标的物存在多项问题,因此无法进行后续的安全性能测试。根据现有证据,证明不了案涉平衡车在产品质量上存在缺陷,证明不了邓某利从车上摔下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所造成,更证明不了邓某利的死亡后果与产品质量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但根据常理判断,驾驶者在失去平衡的瞬间极易从平衡车上摔下,令驾驶者失去平衡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平衡车质量原因,有可能是驾驶者平衡操作和自身身体状况的原因,也极有可能是当时的路况原因。自平衡车上市以来,驾驶者因各种原因摔伤的事件也屡见不鲜。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上原因都有可能存在,故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生产者和驾驶者都有一定的过错。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飞特威公司与邓某利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判决飞特威公司向邓某利家属赔偿医疗等各项损失.29元。

飞特威公司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年6月1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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