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不理睬最高法院在法释14号第六条中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勾兑,能够不受国税函[]号红头文件的干扰而只依据人大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判案,在中国法院,究竟需要多大的勇气?

()合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节选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年12月19日被告作出长地税稽罚()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为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税务机构,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的规定,在本县范围内对年至年的税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是其法定职责。……被告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时,针对原告存在的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后,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案中,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均为对单位少申报缴纳税款或者对个人所得税未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从上述处罚的内容上看,不属于税务稽查局的法定职责。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本案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超越职权,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长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长地税稽罚()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吴克红评

中国法官个个都是深谙中国国情的“大政治家”,而独独缺少把法律条文当真的“认死理”者。只因为看惯了“从不把法条当真的大政治家式的法官”,国民无不坚信“官官相卫”的古训,冤案都只能认命。无法认命的,便向衙门“上访”。于是乎——政府门前人声鼎沸,法院门外门可罗雀(全国每年行政案件不到10万件,而上访却高达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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