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主导的国际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为方便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尽享税收优惠,笔者梳理现行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供读者参考。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

  优惠细则

  15%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59号第一条第一款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59号第一条第二款

  万元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0%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税〔〕34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两免三减半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7号

  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营改增”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

  优惠细则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财税〔〕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政策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

  优惠细则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免税、减税的,报当地地税局审核,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审批。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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