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资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安徽宣城律师石报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9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年8月6日 法释〔〕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干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动。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干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和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历提出有事实根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实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肯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动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法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法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侦察后撤消案件,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法,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法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法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根据,而该刑事案件还没有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断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法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要求担保人承当民事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有合同法第二百一10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上电子汇款或通过络贷款平台等情势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获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获得对该账户实际安排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实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和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12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情势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12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动涉嫌犯法,或已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法,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其实不固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12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率。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动涉嫌犯法或已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法为由,主张不承当民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率、当事人的错误程度,依法肯定担保人的民事。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获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效率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根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根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动引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当举证证明。 被告抗辩借贷行动还没有实际产生并能作出公道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和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不是产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当举证证明。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没法确认借贷行动、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以下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产生的缘由、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和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不是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有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捏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屡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说不清或陈说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产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根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予,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1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要求。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歹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10一条、第一百一12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法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单位歹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法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当保证,或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当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络贷款平台构成借贷关系,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当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昭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要求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当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予。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要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当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实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要求。当事人谢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实行生效判决肯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肯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依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份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份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份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份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全部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辨别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依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依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份,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伤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份的利息除外。 第三12条 借款人可以提早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早偿还借款并主张依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除;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腾瑞提示:本文信息来源于络,文章版权仍归作者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安徽宣城律师石报春石报春律师,刑事辩解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0余年的从业历练,不但积累了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也为从事律师行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事律师以来,每一年办理各类经济和刑事案件上百件,参与了多项大中小企业多项商业活动,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并且创造了可观的经济价值. 0 所属律所: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所属地区:安徽省宣城市昭亭北路金碧花园1幢3楼 善于领域:刑事辩解,婚姻家庭,债务债权,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死刑辩解,涉外婚姻,商标,工伤理赔 咨询 长按辨认图中 小孩得白癜风怎么治疗北京治疗白癜风哪个医院看好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anhuishengzx.com/ahlt/83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