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保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不断提高管理质效,降低税收风险,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55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信息化手段,利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实施动态监控、分析核查和跟踪管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遵循放管结合、突出重点、统一流程、过程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对象 第四条后续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重要事项和重点行业,包括跨年度事项、重点事项、高风险事项和若干重点行业。 第五条跨年度事项是指对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造成实际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跨年度收入项目、跨年度扣除项目、亏损弥补项目、其他跨年度项目。 第六条重点事项是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管理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事项,以及对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等事项。 第七条高风险事项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业务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重组、企业清算等事项。 第八条重点行业是指企业所得税税种特征明显、税源较大、生产经营流程较复杂、管理难度较高的一些行业,如“营改增”中的房地产、建筑安装、金融等行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重点行业的范围。 第三章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 第九条企业所得税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是指在企业有关事项备案、自行申报、税款预缴申报及汇算清缴后,国税机关依据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等各类内外部信息,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通过台账管理针对跨年度事项对税收的持续影响,进行连续、高效、分类分项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十条台账动态管理是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的主要手段。台账应当分项目设置,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内容、初始金额、初始发生年度、历年税务处理情况、结转以后年度税务处理的金额;台账设置应能完整反映跨年度事项管理的连续性,便于跟踪管理。各地要自行探索建立维护相关台账。 第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企业纳税申报、会计报表、备案(申报)资料、后续管理台账、第三方信息等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疑点数据比对分析,及时提醒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差错,对疑点问题及时处理。 (一)对跨年度收入项目,重点比对分析企业确认收入的纳税年度、按照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对跨年度扣除项目,重点比对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分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相关结转扣除的金额。 (三)对与资产有关差异,重点比对分析企业关于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按规定逐年、逐项所进行的纳税调整。 (四)对亏损的弥补,根据企业亏损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资料,重点比对分析企业弥补亏损的期限和金额。 (五)对其他跨年度事项,重点比对分析企业逐年、逐项进行的纳税调整。 第四章重点事项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是指针对税收优惠项目及对企业所得税有较大影响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等实施的后续管理。在企业备案或申报后,主要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通过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对企业已享受税收优惠和已进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认定、税款分配、申报缴纳等涉税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十三条国税机关应对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与申报信息、财务信息进行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优惠事项的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对其备案事项的更新。 (三)有时限规定的备案事项。 (四)备案资料与申报资料、财会报表等资料之间的对应关系。 (五)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各数据间的逻辑关系。 (六)其他需重点比对分析的内容。 第十四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采取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管理。对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区分项目、损失类型和申报形式,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清单申报范围。 (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专项扣除的情况,损失的发生年度和追补期限。 (四)已申报扣除以后年度又收回的资产损失项目的税务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分析的内容。 第十五条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后续管理,国税机关应及时采集相关涉税信息,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各总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管理协作,必要时开展联评联查。 国税机关及时对辖区内总分机构的预缴及汇算清缴资料进行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总分机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 (二)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需满足的条件。 (三)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四)总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情况。 (五)分支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的情况。 (六)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汇缴税款和总机构分摊税款的比对。 (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核分析的内容。 第五章高风险事项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高风险事项后续管理是指在企业申报或备案后,主要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重点引入专家团队管理,抓住事项的风险点、高发环节,形成应对模板,对高风险事项进行动态监控和及时应对。 第十七条对于高风险事项,可通过专家团队进行后续管理,专家团队成员需具备相关税收、法律、财会、信息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专业知识能力,充分依托专家团队加强专业化审核,提高税收政策运用的准确性和行业运行掌握的权威性。 第十八条国税机关对企业重组业务分析核查的重点: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商业实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所需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况,发生的利得或损失的计算。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的处理方式,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情况。 (四)重组各方所采取的税务处理方法。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国税机关对企业清算业务分析核查的重点: (一)清算业务税务处理遵守的时限。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 (三)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四)注销税务登记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六章重点行业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重点行业后续管理是指在重点行业纳税人备案或自行申报后、预缴申报以及汇算清缴后,国税机关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重点引入专家团队管理,对重点行业纳税人后续管理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专家团队利用相关行业指标、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对比财务会计数据、不同税种信息、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梳理印证涉税事项的真实情况。跟踪指导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涉税风险的实际应对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税机关重点北京去哪家医院看白癜风最好怎样治白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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