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6日“安徽合肥晨阳橡塑公司诉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再审案”宣判。该案一波三折,曲折离奇,历经了一审、二审、再审,税务机关戏剧性地实现了由胜诉到败诉再到胜诉的反转。

 案件回顾  

年8月9日,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对晨阳公司年至年度的税务进行检查。晨阳公司对检查后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部分内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引发了实务中不多见的,触及多审级的税务行政诉讼案。

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双方的争议,既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争议较为激烈的税务稽查局的执法权限问题。即,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是否具有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外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权限。

其实,这是一个存在争议已久的问题,在全国各地都曾经出现过。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同样的法条,不同的理解

一审判决认为: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作为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税务机构,在其地域管辖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其法定职责。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具有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外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权限。——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胜诉;

二审判决认为: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对晨阳橡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从内容上看不属于税务稽查局的法定职责。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在本案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超越职权。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不具有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外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权限。——安徽合肥晨阳橡塑公司反转胜诉;

再审判决认为:税务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的授权,于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对稽查局的职责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稽查局可以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于年印发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号),对稽查局职责范围进行了再次明确。故,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具有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外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权限。——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又反转胜诉。

一波三折,眼花缭乱,引起议论纷纷……

 案件评析  

(一)网上声音

再审判决宣判以后,网上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或支持或反对。反对者认为再审判决对二审判决的改判是对法治的破坏。也因此自诩为“为‘法治’鸣不平”;支持者认为再审判决对二审判决的改判是对“法治”的维护。也因此,被质疑为“为‘权力’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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