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资讯】离婚后,母亲能否以无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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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朋友但先生与沈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约定孩子的抚养费支付问题。双方离婚后,沈女士一直以自己无业,无收入来源,无能力支付抚养费为由拒付孩子的抚养费。请问,沈女士能否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付抚养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实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外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本案中,沈女士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不能以无经济能力为由谢绝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金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肯定。来源: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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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律所: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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