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有关省局提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问题”进行答复。答复明确了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时,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由《可接受风险标准》(国家安监总局公告第13号)确定。同时指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同于为避免正常生产过程中污染物长期排放对周边人员造成健康影响而设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北京治疗白癜风哪个医院最好第一家白癜风医院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anhuishengzx.com/ahxx/629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