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17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对我市各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做了规定。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土地等级按照省政府文件实施日我市的标准执行。

2、市内三区、四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城阳区和黄岛区(含原开发区和原胶南市)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年11月26日

附件:鲁政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年8月18日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市、县

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三级土地四级土地五级土地

六级土地

七级土地建制镇工矿区青岛市市区24.......00即墨市10.....00胶州市10.....00平度市10.....00莱西市10.....00

调整前后的对比表如下:

青岛市土地等级税额调整情况表(金额单位:元)

调整前

调整后

区域

土地等级

单位税额

土地等级

单位税额

青岛市市区

一级地

24

一级地

24

二级地

14

二级地

16

三级地

12

三级地

14

四级地

10

四级地

12

五级地

8

五级地

10

六级地

6

六级地

8

七级地

4

七级地

6

即墨市

一级地

6

一级地

10

二级地

8

三级地

6

建制镇

2.4

建制镇

5

工矿区

2.4

工矿区

5

胶州市

一级地

6

一级地

10

二级地

8

三级地

6

建制镇

2.4

建制镇

5

工矿区

2.4

工矿区

5

平度市

一级地

6

一级地

10

二级地

8

三级地

6

建制镇

2.4

建制镇

5

工矿区

2.4

工矿区

5

莱西市

一级地

6

一级地

10

二级地

4

二级地

8

三级地

6

建制镇

2.4

建制镇

5

工矿区

2.4

工矿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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