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17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对我市各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做了规定。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土地等级按照省政府文件实施日我市的标准执行。 2、市内三区、四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城阳区和黄岛区(含原开发区和原胶南市)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年11月26日 附件:鲁政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年8月18日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市、县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三级土地四级土地五级土地六级土地 七级土地建制镇工矿区青岛市市区24.......00即墨市10.....00胶州市10.....00平度市10.....00莱西市10.....00调整前后的对比表如下: 青岛市土地等级税额调整情况表(金额单位:元) 调整前 调整后 区域 土地等级 单位税额 土地等级 单位税额 青岛市市区 一级地 24 一级地 24 二级地 14 二级地 16 三级地 12 三级地 14 四级地 10 四级地 12 五级地 8 五级地 10 六级地 6 六级地 8 七级地 4 七级地 6 即墨市 一级地 6 一级地 10 二级地 8 三级地 6 建制镇 2.4 建制镇 5 工矿区 2.4 工矿区 5 胶州市 一级地 6 一级地 10 二级地 8 三级地 6 建制镇 2.4 建制镇 5 工矿区 2.4 工矿区 5 平度市 一级地 6 一级地 10 二级地 8 三级地 6 建制镇 2.4 建制镇 5 工矿区 2.4 工矿区 5 莱西市 一级地 6 一级地 10 二级地 4 二级地 8 三级地 6 建制镇 2.4 建制镇 5 工矿区 2.4 工矿区 5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anhuishengzx.com/ahzx/1217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