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委托代征地方税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7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一)国税部门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国税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代征地方税费适用税(费)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所辖范围内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区域范围的划分,按相关行政区划的规定执行。

(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率为3%。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是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率为2%。

(四)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视不同情况征收。

如上述地方税费政策发生变化,按新政策执行。代征地方税费涉及有关的政策问题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三、征收票据

  市国税部门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时,使用地税部门的征收票据。

四、退税的办理

  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时,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向地税部门申请退抵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咨询方式

  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直接拨打咨询电话(国税—1、地税—2)。

六、实施时间

  合肥市地税部门委托合肥市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工作自年8月1日起实施。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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