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6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做好简并纳税人

申报缴税次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年第6号)文件规定,现就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工作

按照总局要求,3月底前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完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双定户除外)的相关税(费)种有效期止的修改,有效期止修改为年3月31日,并同时设置一条有效期起为年4月1日的税(费)种记录。为减少基层负担,此项工作由省局金税办在后台统一完成。各地市如发现有遗漏的纳税人,请及时做好相关税(费)种维护,并报告省局金税办。

二、做好纳税人季度中间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操作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进行规范操作。例如: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在年6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操作步骤为:

(一)修改税(费)种认定信息。将原增值税税种有效期止修改为年3月31日,同时设置一条有效期起为年4月1日,有效期止为年5月31日的增值税税种记录,纳税期限为“月”,“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必须选择“季后15天”。然后再同时设置一条有效期起为年6月1日的增值税税种记录,纳税期为“月”,“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必须选择“税款所属期后15天”。

(二)做好属期内纳税申报工作。在年7月征期内,先分别进行属期为年4月份和年5月份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再进行年6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三、做好季度中间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操作

在税(费)种认定时,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增值税税种的有效期起必须设置为季度内第一个月的1日。例如: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6月开业,则按季申报税种的有效期起应设置为“年4月1日”。

四、关于个体定期定额户按季申报工作

因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暂不支持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在一个定额执行期内既有按月申报又有按季申报的情形,对个体定期定额户的调整工作,省局将另行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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