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衔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发票管理工作的平稳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26号)的要求,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年6月30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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