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的话题,我已写过拙文专门分析,但更多侧重于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而虞兄此文另辟蹊径,着重在行政法体系下探讨指定管辖问题,虽部分观点与我不尽相同,但十分值得推荐朋友们阅读。本文部分已经刊载于《中国税务报》6月8日B3版,经虞兄授权,于此推送完整版。

如何为稽查局“专司”外事务管辖权抗辩?

文/虞青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1款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如果将这视为稽查局的法定职责,那么稽查局是否有权在“专司”的四类案件之外对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专司”外事务)进行处理?在一波三折的合肥晨阳橡胶有限公司诉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案(以下称“晨阳案”)中,再审法院判决稽查局拥有“专司”外事务管辖权,该争议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随着广东省德发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以下称“德发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税务稽查局的“专司”外事务管辖权再次成为财税法学界的热点话题。晨阳案判决表明,地方法院对此认知是左右摇摆,相关判决前后矛盾,并没能阐明稽查局行使管辖权的法理基础。大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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