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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湘财证券()在挂牌审查时所遇到的问题为例: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对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意见:

(一)湘财证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1、年2月14日,湘财有限北京惠新东街证券营业部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税务登记,向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元罚款。

2、年10月26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地税直征罚[]号),认为湘财有限昆明护国路证券营业部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6元,对该营业部处以罚款.93元。

3、年1月9日,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南城国税简罚[]22号),认为湘财有限东莞莞太路证券营业部违规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对该营业部处以罚款50元。

4、年7月22日,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地税稽处[]1号),认定湘财有限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11,元,对该营业部处以罚款8,.6元。

5、年9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地税稽处[]81号),认定湘财有限合肥长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在年1月至年12月期间,少缴缴纳营业税2,.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元;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17,.87元,对该营业部处以罚款9,.68元。

(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的意见

1、《基本标准指引》规定:“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而: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一)”第1、2、3项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导致严重的后果;公司所受到的罚款的金额均低于1,元,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事由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推荐报告》,主办券商亦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事由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已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一)”第4项行政处罚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湘财有限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已按照税务处罚决定要求足额补缴了相关税款,上缴了全部罚款,被科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已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一)”第5项行政处罚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湘财有限合肥长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已按照税务处罚决定要求足额补缴了相关税款,上缴了全部罚款,被科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基本标准指引》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3、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存在报告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综上,公司上述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障碍,公司符合《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规定的“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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