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调整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按照合肥市统计局所公布,年度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调整年度合肥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现行的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元执行。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通知》还提及,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自年7月起,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52元/月。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自年以来,我国职工按国家规定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是直接抵扣税额,只是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合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读说,这个政策不是新政策,只是老政策的延续执行。而且,最高缴存金额的调高,只影响年月平均工资在元-区间的职工,对去年月工资收入低于元或高于元的职工无任何影响,即对大部分普通职工没有影响。 为了便于广大网友理解,合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举例解释: 张某年至今,每月工资收入元。他的社会保障缴存元,公积金缴存元,费用扣除标准元,那么,他应纳税所得额为---=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15元。 李某年月平均工资元,年7月工资收入元,社会保障缴存元,公积金个人实际缴存元(单位同比例缴存元),虽然缴存金额没有超过.52元,但是因缴存比例超过12%,可税前扣除的公积金为*12%=元,单位多缴存-=元也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费用扣除标准元,他应纳税所得额为--+-=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0%-=元。 王某在年月平均工资0元,年7月工资收入元,社会保障缴存元,公积金个人实际缴存2元(单位同比例缴存2元),虽然缴存比例没有超过12%,但是缴存金额超过.52元,可税前扣除的公积金为.52元,单位多缴存2-.52=.48元也应并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费用扣除标准元。那么,他应纳税所得额为:--.52+.48-=.96元,应纳个人所得税.96*20%-=.79元。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anhuishengzx.com/ahzx/1221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