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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发〔〕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日前,我局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2号)第二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回复意见,现就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一条第二款“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2号)第二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出台目的一致,主要是解决房改历史遗留问题,仅适用于房改房,对集资房、保障性住房不适用,此政策适用范围不得扩大。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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